明文名句摘抄
1、(二)通知公诉人、或命当事人提出有关证据,但当事人享有拒绝证言权的除外;
2、(五)决定将当事人或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物原件暂时留置于人民法院。
3、对证据能力的有无,由法律具体规定。
4、在刑事诉讼中,所有案件事实,必须证明。
5、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或公诉人、对方当事人关于案件事实、证据的提问,有回答的义务,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此限:
6、第二十条、当事人为证明或释明自己所提出的事实主张,可以使用使人民法院相信其主张为真实的一切证据,但依照本法规定的没有证据能力的证据除外。
7、当事人没有在法律规定或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据方法主张,而在以后的诉讼程序中,提出该证据方法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证据方法的提出,或提出该证据方法的当事人的主观情况,以及该证据方法的提出,对他方当事人诉讼成本的增大情况,先行裁定提出证据方法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他方一百元到五千元的诉讼成本支出。
8、为保证人民法院客观、公正、及时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实现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公信力,切实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促进社会政治经济发展,提高整个国家和人民法治文化水平,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本法。
9、第十三条、本法所称证明负担,是指当事人对其提出的立证事项,为使其得到人民法院裁判的支持,必须对其立证事项提出证据、进行辩论,以证明该立证事项真实成立的一种危险负担。
10、第八条、本法所称证据能力,是指能够反映案件客观存在情形、与待证事实有关联的、以法律明文规定或不为法律所禁止的方式取得的、能够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资格。
11、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如果发生立证事项真伪不明情形时,即有承担证明负担的当事人承受不利裁判的后果。在刑事诉讼中,承担证明负担的公诉机关或刑事自诉人,如果所提供的证据,以及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不能确实、充分地证明被告人犯罪,即有不能依其起诉请求裁判的危险负担。
12、(三)公诉人、当事人的主张或抗辩不完全时,告知其补充完全。
13、(二)公诉人、当事人的主张或抗辩有不明了时,告知其叙述清楚或补充叙述完备;
14、法律规定必须有辩护人参加诉讼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聘请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必须为其指定辩护人。
15、第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在法庭辩论结束后,认为当事人对证据的辩论结果,显示出当事人还能够提供其他证据的,可以告知双方当事人在不超过一个月的期限内,将有关证据提交法庭,必要时,也可以决定再行法庭调查程序,并进行更进一步的法庭辩论。
16、(一)告知公诉人、当事人提出必要的证据;
17、第十七条、人民法院为阐明或确定诉讼关系,可以依职权进行下列证据调查行为:
18、收到人民法院上述决定后,有关当事人或者法定人必须执行该裁定,否则,依蔑视法庭行为处罚。
19、第十一条、本法所称释明,是指当事人提出证据,使人民法院就其主张的事实,或提出的抗辩事由,能够产生薄弱的心证,相信该事实或事由大概如此。
20、第十条、本法所称证明,是指公诉人、当事人提出证据,使人民法院就其主张的事实,或提出的抗辩事由,能够产生较强的心证,相信该事实或事由确实如此。
21、第三十五条、民事诉讼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应当做真实的、具体的、完整的、确定的陈述。
22、第一编、一般规定
23、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诉人、当事人双方质证的、有证据能力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没有证据能力的或者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基础。
24、第三十二条、在刑事审判中,被告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强制调查收集对自己有利的一切证据,但有证据秘密的,不在此限。人民法院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强制取证权。
25、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在诉讼上所主张的事实,通常必须证明。
26、第四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诉讼促进义务和真实诉讼义务。对于自己认为真实的事项,不否认;对于自己认为不真实的事项,不主张。
27、第十六条、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进行证据调查的对象,应当以当事人声明的证据为限,只有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下,才可以依职权进行法庭外的证据调查。
28、人民法院认为,律师或辩护律师所做的不能的原因释明成立的,应当向律师签发强制调查令,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律师调查。拒绝调查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蔑视法庭行为处罚,情节严重的,以蔑视法庭罪追究刑事责任。
29、第二十五条、在诉讼中,当事人可以主张自己所提出的证据不可信,也可以做出与该证据的证明对象相反的争辩、事实主张或证明。
30、第二十九条、在刑事审判中,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所有证据必须向被告人当庭出示,并听取被告人及辩护人对该证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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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对证据力的有无及大小,由法官根据证据本身的信用性,以及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情况,依自由心证决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2、对前款规定的裁定,当事人不得提出上诉,但该证据方法的提出,是因为他方当事人提出了新的事实主张或抗辩理由,或要求其提出的,或由于人民法院要求提出的,不在此限。
33、第三十三条、本编第三章的相关规定,可以在所有诉讼中适用。
34、第一节、通则
35、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为使案件能够迅速有效的审理,或为解决案件中的特殊的事实问题,认为必要时,可以变更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庭调查的举证顺序。
36、第十九条、在民事诉讼中,对于不属于人民法院职权调查证据的事项,人民法院在未通知当事人到场的情况下,直接在法庭外进行证据调查,或者审理本案的法官单独接受当事人一方提交证据的,当事人可以将该未经通知而直接进行证据调查,或单独接受证据的事实,作为上诉的理由。
37、对此项变更,当事人不得声明不服。上级人民法院也不得以变更不当为由,撤销原审裁判。
38、(一)与本案无关的;
39、第九条、本法所称证据力,是指有证据能力的证据,在多大程度上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
40、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提出事实主张或进行答辩的时候,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或人民法院依据法律的规定指定的期限内,提出相应的证据方法主张。
41、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就案件的诉讼关系,做事实上及法律上的陈述,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2、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43、第二编、证据法则
44、第五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标的额超过五万元的,必须委托人代为诉讼,但该当事人为法律工作者,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5、(三)决定对有关现场、法庭外的证据物进行勘验;
46、第三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当将所有诉讼请求及作为请求权基础的法律规定,在起诉书中列明,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举证情况及法律的具体规定,做出全部满足、部分满足、驳回诉讼请求的裁判。
47、故意不及时提出的,同时可依蔑视法庭行为处罚。
48、对刑事案件中的举报人、线人等秘密证人的陈述,人民法院应当另案存档。在法庭调查中,可以声明是秘密证人陈述,只告知当事人证据的主要内容,当事人或辩护人不得要求查看。
49、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在一审法庭审理结束前,没有主张或提出的证据方法,在以后的诉讼程序中提出该证据方法的,以拖延诉讼行为论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提出该证据方法的当事人,承担不超过本案诉讼费用一半的费用给对方当事人,作为意外费用的损失补偿,具体数额,由人民法院决定,但不低于一百元。
50、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委托的律师或辩护律师,因被调查人或单位拒绝调查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调查令,但应当将不能的原因向人民法院释明。
51、没有证据,不能认定案件事实的有无。
52、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委托其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由受托人民法院制作证据调查笔录,将调查笔录连同委托书一并交由委托的人民法院,该调查笔录视为发出委托的人民法院制作。
53、前款规定,人民法院只能告知,不能强令其必须为之。对其告知内容,公诉人、当事人可以响应,也可以不予理会,但不能将人民法院阐明的而公诉人、当事人未主张的事项,作为裁判的对象。
54、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客观、公正、及时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实现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公信力,切实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促进社会政治经济发展,提高整个国家和人民法治文化水平,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本法。
55、当事人对证人的询问权,可以由人或辩护人行使。对证据的调查收集权,应当由律师行使。
56、第十二条、本法所称阐明,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根据公诉人、当事人的主张、举证、抗辩等具体情形,应当适时告知公诉人、当事人行为的具体内容或不明之处,以促进诉讼的公正、有效进行。下列事项,人民法院应当进行阐明:
57、第三十一条、刑事被告人依照前条的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强制对自己有利的证人出庭作证时,不得侵犯该证人的拒绝证言权。
58、为迅速简便决定诉讼中的一些事项,法律明文规定,对一些事项仅须释明即可。
59、(四)决定对有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或组织专家论证会;
60、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需要在法庭外进行证据调查的,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当事人经合法通知而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法庭外证据调查的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调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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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单位作为当事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经其授权的其他人代为陈述。
62、第三十条、在刑事审判中,被告人有权要求除性犯罪被害人以外的其他当事人、证人、鉴定人、专家证人以及被指控为共同犯罪人的其他被告人当面进行法庭陈述,人民法院应当为被告人与之面对面的权利提供保障。但有依法享有证据秘密的除外。
63、人民法院不能以证据为其提出为由,禁止该方当事人做出前款规定的证据反驳行为。
64、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连续审理,并在法庭辩论或重开法庭调查或辩论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做出事实认定判决,并在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内,及时做出法律适用判决。
65、第二章、证据方法及调查法则
66、当事人对法庭辩论中所引用的证据,不论其是否有拒绝证言权,都应当向法庭提出。
67、第二十七条、对于涉及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国家秘密、公开后可能导致他人难堪而有害公序良俗的可能性的证据,当事人不得查阅、摘抄、复制,但可以委托律师或辩护律师查阅并不得摘抄、复制该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庭调查中,告知当事人该证据的主要内容和来源。
68、公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在递交起诉书时,应当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合法性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69、人民法院未依前款的规定,传唤被告人或辩护人所要求的人出庭陈述的,其在法庭外的陈述,没有证据能力。
70、当事人陈述,应当以言词陈述的方式进行,但引用文书中的有关字句的,可以朗读该有关字句。
71、第七条、本法所称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的载体。本法所称证据方法,包括当事人的陈述、行为证人陈述、专家证人的意见陈述、法律规定的司法公务人员依职权所做的勘验报告和工作记录等职务证据、书证、视听资料、物证。
72、第二条、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时,必须在公诉机关、当事人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以及人民法院依职权收集的证据的基础上,根据法庭调查结果,斟酌法庭辩论全旨,依自由心证认定案件事实。
73、第十五条、证据调查,以人民法院在法庭内直接调查为原则,只有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才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调查,或在法庭外进行必要的证据调查收集工作。
74、(一)命当事人或法定人亲自到场;
75、第二十八条、对前条规定的证据秘密,当事人及其人、辩护人不得将人民法院告知的,或在诉讼中知悉的主要内容,在法庭外告知任何人,否则,以蔑视法庭行为处罚,情节严重的,以蔑视法庭罪追究刑事责任。
76、第二节、当事人陈述证据及调查法则
77、(二)回答后有导致本人、配偶、本人或配偶的三代以内直系血亲受到刑事追究的可能性的;